青島將于1月6日正式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《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于日前印發(fā)實施根據(jù)《裁量基準》不按規(guī)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:首次查處對個人處20元罰款,第二次查處對個人處50元罰款……
個人首次被查罰款20元
有害垃圾混合投放將“提檔”處罰
《裁量基準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(guī)定,不按規(guī)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,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為,“輕微:首次查處的,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,對個人處二十元罰款;一般:第二次查處的,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,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;較重:第三次查處的,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,對個人處一百元罰款;嚴重:第四次查處的,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,對個人處一百二十元罰款!
不按規(guī)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| ||
次數(shù) | 單位處罰(單位:元) | 個人處罰(單位:元) |
第一次 | 5000 | 20 |
第二次 | 10000 | 50 |
第三次 | 20000 | 100 |
第四次 | 30000 | 120 |
第五次 | 40000 | 150 |
第六次 | 50000 | 200 |
針對特別嚴重的行為,即第五次查處,對單位處四萬元罰款,對個人處一百五十元罰款;查處六次及以上的,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,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!恫昧炕鶞省愤規(guī)定,將有害垃圾與其他種類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,按照上述裁量基準提高一個階次處罰。
不按要求設置容器收集、處置不規(guī)范
也要被處罰
對不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、設施或分類收集點的行為,《裁量基準》同樣規(guī)定了輕微、一般、較重、嚴重、特別嚴重五個等級。
其中“收集容器、設施或分類收集點種類齊全,但數(shù)量缺失不足五個的,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個的,或者分類投放設施的標識和指引牌不規(guī)范、不標準的”行為屬于輕微等級,處五千元罰款;“缺失四類收集容器的”行為屬于特別嚴重的行為,處五萬元罰款。
《裁量基準》同樣對生活垃圾收集、運輸、處置單位違反規(guī)定的行為,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。
✪ 其中對不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生活垃圾的,將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款;
✪ 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、運輸?shù)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;
✪ 不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(guī)定場所的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
✪ 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、設備正常運行,影響生活垃圾及時處置的,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
✪ 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,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